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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黑暗:贵州毕节市委党校敲诈勒索无辜教师160余万,法院竟支持

沉泥 律界热闻 2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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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备受瞩目的毕节市委党校与其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得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法院竟判决我向毕节市委党校赔偿160余万。想必这是有史以来最高的人事争议纠纷的判决。
该案起源于我于2018年9月向毕节市委党校提出辞职,毕节市委党校于2018年12月同意了我的辞职申请。但是半年以后,毕节市委党校竟以一份极不平等的教职工培训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向我索赔160余万元。法院竟然支持这一索赔要求。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政治权力大,还是法律权力大?为什么在政治权力面前,会出现这样离谱的违法裁判?
我本是毕节市委党校的一名讲师,于2014年向单位申请并考上在职博士研究生。教师在职进修高一级学历学位本是《教师法》赋予的进修培训权之内的正常职业培训。无论是培训形式还是培训期间的待遇问题都是《教师法》,《党校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好了的事情。然而毕节市委党校提出的进修培训协议却严苛至极,要求进修培训后的服务年限要12年至15年,少服务一年要赔偿十万元人民币。首先不论12年至15年的服务期是否过长,也不论违约金的标准是否违法。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我就向单位明确表达了对合同的不满,但是单位竟然以要求三年必须毕业的违反基本常识的违法条款向我施压,逼迫我签订了这一违法合同。就算这一违法合同已经签订,我的辞职也是经单位同意的,双方在辞职申请和批准辞职的批复中就相关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到2019年12月还出现这样的违法判决,实则基于以下这些违法审判。

一, 对客观事实的歪曲


1、明明是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培训协议,却成了非在职的民商事合同
我经批准报考的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培训期间仍然是毕节市委党校的在职在编教师,仍然承担单位的工作任务,并没有转移档案和工资关系。这在《教职工培训协议》,《委托培养协议》和《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的。然而毕节市委党校在起诉过程中却说我仅仅是和单位保留了人事关系,在职读博是个人意志与单位无关,毕节市委党校和我之间的关系完全要依合同法调节,将此定性为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首先不论这种说法有多无赖,人事关系怎么就成了民商事合同?人事关系怎么能依合同法调节?这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

2、明明规定了工作任务并认真履行了使命,每年都交了工作总结,每年的考核都合格,现在却全部抹掉
在《教职工培训协议》中对工作任务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必须接受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毕节市委党校的科研工作提供服务。我在在职培训期间认真履行了这些使命,随时接受科室主管领导的工作任务安排,为单位的科研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科研资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为什么现在全部都不认?

3、培训结束后明明交了报到证,向单位提交并复印了学位证和毕业证,毕业之后在单位也发了文章,现在却成了毕业后没有上一天班,违反《委托培养协议》。
我辛辛苦苦按要求完成了3年必须毕业的任务,按规定向单位提交了报到证,学位证和毕业证,也将学籍档案转了回来。之后也在单位继续工作,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并以单位名义发表了科研成果,怎么就是违反了《委托培养协议》,没有上一天班?在铁的证据面前竟然会如此歪曲,其用意之险恶让人不寒而栗。

4、明明打了卡,竟变成没有打卡
首先不论科研人员的打卡制度是否科学,我在培训结束继续工作期间明明是打了卡的,为什么现在却变成了违反打卡制度,没有打卡?明目张胆的歪曲客观事实,是否太过分?

5、明明在签合同时有胁迫成分,现在却以我曾经取得解除合同机会而没有解除为由将胁迫成分掩盖
我报考的是在职博士研究生,众所周知报考类别即为录取类别,在职转非在职是转不了的。如果不和单位签合同是没办法参加培训。法院竟以考上高等院校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条将责任完全推给我,掩盖签合同时的胁迫和无奈,认定签署合同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难道法院搞不懂在职和非在职的区别?搞不懂录取类别吗?这到底是因为法务工作者的无知还是因为其政治权力作祟,刻意歪曲事实。

6、明明没有发放现金和其他银行卡支付,为什么说给了现金,并通过其他银行卡支付?
毕节市委党校声称的在职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和我的银行流水之间存在差额,毕节市委党校一口咬定其间发放了现金并通过工资卡以外的其他银行卡有过支付。那么请问,发放现金是否有我的签名证据,通过其他银行卡支付的金额为什么没有相关记录?

7、明明是作为硕士引进的区区两万元安家费,现在却成了160余万巨额赔偿的依据
我硕士毕业后进入毕节市委党校工作,按政策应该发放两万元安家费。我完成了聘用合同。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没有领一分钱安家费,现在法院竟借用这两万元安家费的名义为160余万的巨额索赔做掩护。到底法律该不该尊重事实?

二, 对法律的漠视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怎么就成了违约?

我的辞职过程合法合规,在辞职申请中详细陈述了辞职的原因,一是因为家庭情况客观上不能继续留在毕节,二是因为毕节市委党校缺乏基本的科研条件,甚至经常连知网都上不了,所以选择辞职。对于相关未履行之义务也有明确说明,表示愿意无偿和单位继续开展科研合作,为单位发表科研文章甚至无偿代课等。单位在2018年12月的批复中已经批准辞职申请,并且随即下掉了我的编制,解除了人事关系。在2019年的诉讼过程中为什么把这一合法解除合同过程说成了违约?难道违约可以随便定义吗?

2、《教师法》规定的进修培训权可以随意忽视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面对教师的进修培训权规定的很明确,进修培训不仅是教师的权力也是义务。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党校工作条例》中对进修培训权的实施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这是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部署和落实,如果教师没有进修培训权,一个社会会处于什么样的境地?尚且不论社会其他部门应不应该保护进修培训权,作为法务工作主体的法院能够随意抹杀和歪曲《教师法》这类法律法规吗?到底是法律权力大还是政治权力大?


3, 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可以随意变化吗?

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支持毕节市委党校巨额索赔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这一条的原文表达是“双方对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是对解除另有约定而不是对解除对象的约定。毕节市委党校和我之间对解除的“另有约定”实则是辞职申请和同意辞职的批复中的相关约定。而不是解除对象“教职工培训协议”中的约定。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难道法院真不知道吗?还是不同的法务工作者可以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


4、法律明明对违约金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为什么现在160余万的巨额违约金却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

法律对参与培训后辞职的规定是明确的,在《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里面明确规定了赔偿额不能超过培训费。为什么会有160余万的巨额赔偿?到底党校和法院是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的官方机构还是可以随意敲诈勒索普通教师的黑社会组织?


三,与本案相关的犯罪活动


1、毕节市委党校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有两个要件,一是依据违法,二是以不合法的依据为由形成伤害。本案中《教职工培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明显违法,而且这一协议已经解除。毕节市委党校以此为依据,通过恶意诉讼向我索赔160余万。在法院判决书下达之后其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


2、毕节市委党校做假证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毕节市委党校提交了一份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市人社局是在2018年12月5号下掉了我的编制。庭审中辩护律师明确指出,毕节市委党校是在2018年12月5号同意我辞职的,怎么可能当天就下掉编制。事实上通过向编办了解,我的编制是在2019年3月下的。并且编办也出具了下编制的文件,这份文件本应下发给当事人,但是毕节市委党校并没有将这份文件下发,而是刻意出具一份2018年12月5号下编的证明,这份证明就是假证。
在本案庭审后,法院声称通过调查了解到毕节市委党校有一份会议记录,用以证明毕节市委党校党委会讨论后要组织人事处向我传达党委会结论。但是在庭审中毕节市委党校出具的会议纪要中并没有这一条,而且没有盖章。庭审结束后法院还能另外调查到一份不同的会议纪要吗?这就是假证。

3、毕节市委党校所声称的在职读博期间的工资福利所得涉嫌构陷

我的工资卡里面的所有收入不过28万,毕节市委党校却声称有近40万。尚且不论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单就里面的名目就已形成构陷。

首先是两万元安家费是我作为硕士引进到毕节市委党校工作的安家费,在履行完五年的聘用合同之后这部分收入是合法所得,与是否参加培训和是否辞职并无关系,不应构陷在内。其次是2018年七月的工资,这是在培训结束后的工资所得。我的培训截止时间是2018年6月,七月份的工资怎么能是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所得?第三是2015年的目标考核奖,这是全年的奖金,而我是2015年9月才参加培训的,一二季度的目标奖怎么能构陷在内?

不论上述之金额的多与少,涉嫌构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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